据新发现资料:程伟元并非过去所想象中那样铜臭味十足的商人,而是个有高深文化修养的风流雅士。他反对作诗“寻章摘句”,主张“诗以道性情,性情得真,章句自在。”(程伟元:《诗稿跋》)这和《红楼梦》里黛玉所说的“词句究竟是末事,第一是立意要紧,只要意趣真了,连词句不用修饰,自是好的。”(四十八回)的主张是一致的。他既是个“书窗诗案、琴书自宁”,“放目今古已忘怀”的“风流潇洒客”;(晋昌:《壬戍冬还都小泉以上下平韵作诗赠行因依之》)又是个“文章妙手君称最”、“论文谭诗志不输”和“书法应知效二王”、“字字珠玑字字春”(晋昌:《诗稿》)----工诗善画、长于书法的多才多艺的文人。
即从过去所知的材料来看:认为《红楼梦》“既有百廿回之目,岂无全壁”的是他;“竭力搜罗”,多年来“仅积有二十余卷”,偶于鼓担上又得“十余卷”,并以“重价购之”的是他;约那“闲且惫矣”的高鹗“细加厘剔、截长补短,抄成全书”(程甲本:《红楼梦序》)的也是他。----显然,《红楼梦》后四十回,无论是“作”也好,“补”也好,程伟元的功劳,应该是远远超出高鹗之上的。
高鹗在《序》中也说得很清楚:程伟元对他的要求是“盍分任之”,自称也是“遂襄其役”!----这里说得很明白:在《红楼梦》后四十回的“修”、“补”工程中,高鹗只是程伟元主持下的一个参与者而已。张问陶诗中的“艳情人自说红楼”诗句及“传奇《红楼梦》八十回,俱兰墅所补”的注语,也只说是“补”,与他自述“斟情酌理,补遗订讹”(程乙本:《红楼梦序》)的说法是一致的。
高鹗当时虽然“闲且惫矣”与雪芹的思想“或有相通”,但却是个虐待后妻张筠致死的“罗刹”,和《红楼梦》里那种对女性的深切同情和无限关怀、体贴的精神是格格不入,截然相反的。何况这个张筠还是个“林下风清道温诗”式的才女,正如《红楼梦》里的林、薛一类人物。这样人物竟被他践踏得:死恋家山难瞑目,生逢罗刹早低眉。(《采山诗》第五:《松筠集》)
这简直和那“觑着那、侯门艳质同蒲柳,作践得公府千金似下流”的“中山狼”一样的“无情兽”。----这样的“无情兽”又焉能续得出《红楼梦》后四十回这样的作品呢?----尽管它有许多不如人意的地方。
我们赞同这样的说法:即从后四十回的良莠不齐、前后矛盾、称谓混乱……等等现象来看,确系非出一人之手。在文献不足征考的情况下,我们不能排除这样的几种可能:第一、程伟元所说的“积有廿余卷,一日偶于鼓担上得十余卷”,很可能实有某事,并非完全撒诳。----程、高续书,并非杜撰,而是确有若干残稿作为“补”、“修”的依据。第二,对那“不胫而走”的《石头记》“检阅仍只八十回”而“颇以为憾”的小泉先生,在“竭力搜罗,自藏书家甚至故纸堆中无不留心”而无所获之际,自己动手“续”、“补”起来,并积有若干卷----写成了续书中最精采、最重要部分,又因或种原因,未能全部完成,将这个未完工程交给那“闲且惫矣”的友人高鹗,令其“分住之”。于是,他就“补”足了其余部分。胡适在他的《红楼梦考证》里,一下断定了程伟元所说的“有百廿回之目”及“同友人细加厘剔”等语全是“撒诳”,把后四十回的著作权断给了高鹗。后人不察,随而附和,以致直到今天仍在刊行的《红楼梦》上将高鹗的名字列在曹雪芹之后。殊不知胡适的论断纯是臆想性质:说程伟元是“撒诳”和说他不是“撒诳”----双方所占理由各只占百分??五十;说“补”就是“续”、就是“作”,和说“补”就是“补”与“续”或“作”无关,所占理由也各占百分之五十!----这样,高鹗续作说,又怎能成为定论呢?退一步说,即承认后四十回并无残稿作依据,全系程、高所续、所作,那么,主其事的程伟元也应在续作占主要地位,----至少也该平分秋色,各占一半,轮不到“分任之”的高鹗独享其大名的。
当然,我们承认胡适在《红楼梦》考证中有一定的功绩。他把《红楼梦》这部伟大作品从旧红学家的各种“索隐”、“抉微”的迷雾中廓清出来,开始转到以近代科学的方法考订它的版本、作者和背景的轨道上来,这是一大进步。但是,他那实验主义的“大胆假设”的方法,又往往导致他作出许多错误的判断----如冒然断定程伟元为“书商”,将其一笔抹杀,并武断地判定四十回为高鹗所续即为一例----事实证明:在舒元炜的《红楼梦序》里,就曾说八十回是“漫云用十而得五,且已有二于三分。”又说:“核全函于斯部,数尚缺夫秦关。”----八十回是全书的“二于三分”,正是一百二十回。“秦关”之典,也是指一百二十。舒序作于乾隆五十四年(一七八九),早于程伟元的第一次排字本三年。同时,据周春的《阅红楼梦笔记》载:在乾隆庚成(一七九○)秋,杨畹耕曾告诉他:
雁隔以重价购钞本两部,一为《石头记》八十回,一为《红楼梦》一百二十回,微有不同,爱不忍释手,监临试,必携带入闱,闱中传为佳话。
这样,可知程伟元所说“既有百廿回之目”的话,并非完全撒诳。当时确曾有百廿回的钞本《红楼梦》。这足证程、高所说“细加剔厘、截长补短”,也并不一定是欺人之言。
同时,应该看到;象《红楼梦》这样脍炙人口,震撼人心的作品,仅以八十回钞本面目出现时,不但程伟元“颇以为憾”;戚蓼生也因“未窥全豹为恨”;舒炜元更“全册未窥,怅神龙之无尾;阙疑不少,隐斑豹之全身。”……由此可见,这个未见全书的遗憾是普遍存在的。既有这个遗憾就必然会产生试图续作的欲念。可以想见,跃跃欲试地来续者,更不乏其人。据蒋瑞藻的《小说考试》从《续阅微草堂笔记》里录下一则说:
……戴君试甫曾见一旧时真本,八十回之后皆不与人同,宁荣籍没后均极萧条;宝钗亦早卒,宝玉无以为家,至沦于击拆之流;史湘云则为乞丐,后仍与宝玉成为夫妇,故书回目有《因麒麟伏白首双星》之言也。
从结局凄凉看,和脂评中提及的“后之三十回”佚文倒是比较接近的,但又非“后后之三十回”----其中宝玉结局是“撒手悬崖”地出家当和尚,而非沦于击拆之流;湘云亦嫁与卫若兰,而非和宝玉“成为夫妇”----当为另一续本。至裕瑞时,《后红楼梦》、《续红楼梦》……之类的续书,已纷至迭出,足证欲续《红楼梦》者,在当时比比皆是,并非一家的。这样,程伟元所积的“廿余卷”及后来在鼓担上购得的“十余卷”,如确有其事的话,也决非一人手笔。后四十回中出现的矛盾、失错之处,倒好象正说明了这种情况是属实的。程、高如系创作。可以前后相顾、不致矛盾,而出于修补,就顾此失彼,难以一致。
因此,我们认为:在没有性质相反的可靠资料发现前,应该断定:第一,后四十回续书非一人所作,其中可能有不知名的续作的残稿在内。第二,即使无其他人作的残稿在内,确系全部均为程、高所作,应当以程为主、高为副,至少应当并列。这样,将高鹗当作《红楼梦》后四十回的唯一作者,而将程伟元排除在外,是《红楼梦》研究中的重大错案之一,必须予以推翻:----我们应从新估价程伟元在续书中的地位,取消高鹗独享的著作权。至少,应从印行的《红楼梦》上在高鹗名字前署上程伟元的名字。同时,今后在提及后四十回续书有关修、补情况的时候,应估计到这种非出一手的复杂情况,并应提及程伟元,至少应“程、高”并称,没有理由让高鹗再独享其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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