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提要
本文从《红楼梦》的主人公贾宝玉不能等于作者;年龄大小不是判断作品是否曹雪芹所撰的根据;不能以宝玉性格推断雪芹性格;以及不能随主观意愿解释有关资料而失去客观标准等几个方面,批驳了否定曹雪芹著作权的诸种论断是不科学的,不能成立的。从而说明迄今为止,曹雪芹的著作权还是无法推翻;那种非科学的论证方法,也是不足为训的。
正文:
一
近年来出现了不少否定曹雪芹著作权的论著,自称“揭开”了《红楼梦》“作者之谜”,“今后红学当从此开始”云,真有“一棍子将所有红学打得趴在地上五年爬不起来”----某红学家语----之概。其势汹汹,来头不小。但遗憾的是:这些论著既没有发现足以推翻曹雪芹著作权的新资料,也没有任何站得住脚的论断,大都以主观臆想取代科学论证。
近又出现了一篇长文⑴,重复了种种老调,用大量篇幅论述这样公式:“贾宝玉=脂砚斋=曹俯=作者”。这也是老调,但在形式上更系统些。论者自称:“现在《红楼梦》作者之谜,终于被破解了,知道了作者是曹俯,我们对《红楼梦》会有一个全新的见解”。又是一种“从此开始”的口气,非常自信。在这里,姑不论贾宝玉能否等于脂砚斋,或脂砚斋又是否等于曹俯这些稀里胡涂,并未取得共识的问题。退一步说,纵使“宝玉=脂砚=曹俯”这个公式的前两项能够成立,也只能证明曹雪芹笔下的贾宝玉是以脂砚斋、曹俯为原型的。
正如阿q的原型是谢桂,《战争与和平》的人物可以在托尔斯泰的家族里找到原型一样,它不能证明这些“原型”就等于“作者”。在大量芜杂的脂评中梳理出若干能确凿证实作者在脂砚斋、曹俯或作者自己生活中取材的地方,对于阐释《红楼梦》创作过程是有意义的。如根据这些只能说明作者取材生活的片言只语断定作者是某人或某人,就失之荒谬了。
同时,论者以脂评为论据,但使用脂评时却采用实用主义的态度,只取经过曲解可说明自己论点的部分,对明显不利又难曲解的则置之不理。这样例子极多,不胜枚举。如庚辰本第十七回写贾宝玉怕贾政处,有条侧批说:“初看之不觉怒焉,盖谓作者形容余幼年往事,因思彼亦自写其照,何独余哉?”⑵这条批语明写出“作者”与“余”,或“彼”与“余”是对立而言的两个方面,只要尊重事实,就无法否认这是指两个人而不是一个人----二者之间是无法划上“=”号的。下边还有这样一句:“彼亦自写其照,何独余哉?”这个“彼”只能等于“作者”而不能等于“脂砚”的。“自写其照”是说明作者也在写自己的“幼年往事”。这说明曹雪芹塑造贾宝玉形象所取的“原型”不是某一个人,而是既写脂砚、也写自己,这里已有两个人,还会有其他人。脂砚在第十九回宝玉对袭人赞她的两姨妹时,庚辰、戚本均有一条双行夹批,说宝玉这个人物是“我辈于书中见而知有此人,实未目曾亲睹者”、“不独于世上亲见这样人不曾,即阅古今所有之小说传奇中亦未见这样的文字”,是“今古未见之人”。这就说明,就某些细节、情节言,作者塑造贾宝玉形象时曾取材于脂砚、自己或其他人,但作为整体性的人物,正如泥人张以“泥”作“人”,作出来的“人”不再是原来的“泥”而成了艺术品一样----经过作者的概括、虚构、提高已不再是原来的脂砚、作者或其他人而是“今古未见之人”。这也证明贾宝玉不是曹雪芹的《自传》,也不是脂砚或其他人的私人《传记》,而是艺术地创造的文学典型。将一个文学典型说是这个、那个具体的人,无论说脂砚或曹俯,都是远离文学常识的。
二
所有否定曹雪芹著作权的论者,异口同声地断定曹雪芹的年龄幼小,未经过曹家在江南的繁华生活,写不出《红楼梦》。
作家所写的,可以是自己亲身见过、经过的生活实事,同时,凭自己的经验、阅历与才能,也可以抓住一点、生发开去,写出未曾经历的生活题材,这在中外文学史上是屡见不鲜的。罗贯中并非三国时期人,却写出了《三国演义》;施耐庵未经梁山聚义,也写出了《水浒传》。托尔斯泰未经拿破仑追攻莫斯科之役,莎士比亚未有王子复仇的经历,他们却均写出了《战争与和平》与《哈姆雷特》。这是世所周知的。如说作家未曾经历的就写不出来,那末写海盗的一定有海上劫掠生活,写妓女的必须自己卖过淫,而历史小说也就不可能产生,这岂非荒谬之至吗?
所谓曹雪芹“年龄小”的论据,也是经不起推敲的。论者所根据的只有“四十年华付杳冥”和“四十萧然太瘦生”诗句一项。同是敦诚的《寄怀曹雪芹(沾)》的“杨州旧梦久已觉”句下,有注云:“雪芹曾随其先祖寅织造之任”。这项诗注和“四十年华”句是矛盾的、相互排斥的,肯定一项须否定一项。这同是敦诚说的话,敦氏兄弟是曹雪芹的好友,对他的身世及年龄有较深的了解。面临这样互相矛盾,二者必须否定其一的情况下,科学的态度应该是:第一,寻找其他的内证或外证,看它们有利于哪一项。从敦氏的有关曹雪芹的诗句看,除“杨州旧梦久已觉”句,还有“废馆颓垣梦旧家”⑶、“秦淮旧梦人犹在”⑷等句。这些诗句都是说明曹雪芹曾有过“杨州旧梦”、“秦淮旧梦”与“梦旧家”----即关于江南旧家的梦----这恰好证明了“雪芹曾随其先祖寅织造之任”的说法不是偶而的随口所说,而是有丰富、详实的内容,是以作为内证支持雪芹曾随先祖寅织造之任的诗注,说明它不是孤证。稍后一点西清的《桦叶述闻》中亦有记载:曹寅“为织造时,雪芹随任,故繁华声色阅历者深,然竟坎坷半生以死”⑸。这也是一项外证。实际上,论者据为否定曹雪芹著作权最主要的脂评,如“三十年前目睹身历之人”、“三十年前作书人在何处耶”等句,也可以从另一个角度上作为“雪芹曾随其先祖寅织造之任”这项诗注的外证,证实雪芹确有一段江南曹家盛时的生活。同时,“四十萧然”,有人解作“指四十年的寒素生活。从雍正元年(1723)起,曹家已趋衰世,到雍正六年(1728)诸织造一并免职,当然更败落下来,‘至壬午除夕’乾隆二十七年(1762)正是四十年。”⑹有人解“‘四十’并不是指四十岁,在有些译注本里,把这句诗翻译为‘四十年来贫病交加的瘦骨伶仃’”⑺。“如果把这里‘四十’,当作‘四十岁’,那么曹雪芹一出生就过贫病交加的生活,恐怕是站不住脚的。再看‘四十年华付杳冥’,并不一定指年龄,可以理解为光阴、时间。这在诗词中经常见到。‘付杳冥’犹言幻灭;‘杳冥’亦指空虚。这句话的含义与初稿的含义是一致的,也是指四十年的光阴在空虚中度过了。”⑻这种说法是持之有故的,应作为“一说”看待,不能凭“四十”诗句这项生发开去论断一切。
第二,无论是“杨州旧梦”、“秦淮旧梦”或“梦旧家”,其中均有一个“梦”字。这难道是偶而的巧合吗?当然不是。如果将这些“梦”字和张宜泉的“白雪歌残梦正长”,⑼敦诚的“不如著书黄叶村”、⑽“牛鬼遗文悲李贺”、“开箧犹存冰雪文”⑾等诗句联系起来,其间不正暗透着曹雪芹创作《红楼梦》的消息吗?----“牛鬼遗文”指“虚荒幻诞”,⑿正符合《红楼梦》这大荒山无稽崖的故事之意----与此同时,有没有支持雪芹只享年“四十”的内证与外证呢?除了敦诚的“四十萧然”与“四十年华”两句——是依押韵修改的,实只一句----不能不说是个孤证。相反的,张宜泉的“年未五旬而终”⒀的诗注----假定享年四十七、八,乃至四十九岁吧,虽然与“雪芹曾随其先祖寅织造之任”的说法仍有矛盾,但也动摇了只享年四十的说法。这就不能不承认享年四十之说不是确凿无误的铁证。且不说可以完全否定吧,至少应该存疑的。当两说矛盾、不可两存,又未达到足以彻底否定其中某一项时,唯一的办法是让两说并存,留待以后资料的发现。长期来,红学界紧紧扣住了尚待证实的雪芹享年四十说和年未五旬说,断定他未能随祖父织造之任。这本来就是不科学的,又从这个不科学的立场上推论出曹雪芹年龄不足,写不出《红楼梦》,这更是毫无根据了。曹雪芹的生平与家世,文献不足,空白点很多,如曹俯因“骚扰驿站”获罪,曹家还有过为曹顺、曹颜等人捐功名等事,先前都无所知。还有许多未知的东西,绝不应强不知以为知,只有留待于时日、留待于后人,轻率地凭主观臆想任意作出论断,必然离开了实际。
再退一步说,纵令曹雪芹只享年四十,或年未五旬而终,也不是不可能写出《红楼梦》的。依据曹雪芹出生于康熙五十四年(1715)乙未说,他始作《红楼梦》约乾隆九年(1744)甲子,有三十岁,已达“而立”之年;依他出生于雍正二年(1724)说,这一年也有二十一岁,正值风华正茂,多少大科学家、文学家、政治家、军事家,都是在这韶华正好的年龄创造出不朽业绩的。纵令曹雪芹只有二十多岁,也同样可以写出《红楼梦》。如果年龄再往前推,那就更不在话下了。
在《红楼梦》里,雪芹一再说明写的是“末世”,脂砚斋也一再这样批出。第二回冷子兴说到“如今这荣府两门也都萧疏了,不比先时光荣”处,连接有侧批云:“请认此句,可知书中之荣府已是末世了。”“作者之意,原只写末世。”“此已是荣府末世了。”《太虚幻境》回册子诗中,凤姐有:“凡鸟偏从末世来”、探春有“生于末世运偏消”等句,一再点明是“末世”。书中贾府地址是“长安大都”,并非江南曹家。曹雪芹不是写《自传》,也不是写《家史》、《起居录》,而是写“怀金悼玉”的《红楼梦》,它是文学创作。他宣称是“甄士隐去(谐“真事隐去”)的“贾雨村言”(谐“假语村言”),是“大荒山无稽崖”的故事,当然可以驰骋想象、融汇时空,将江南曹家的往事----不管听到的或见到的----移到北方,穿插、编织在故事的有机结构之中,这是很为自然,不足奇怪的。“白雪红梅、名园集锦”----正是他惯用的手法。正如借“省亲”写“南巡”一样,雪芹是时空交错、南北杂用地写他的《红楼梦》的。明乎文学创作规律,不带先入之见地断定“曹家是雍正死敌”者,就会看到曹俯的“骚扰驿站”致罪,乃是他碰上了雍正上台后厉行廉政政策的锋头而倒霉,并非什么怀有“政治目的”的“蓄意陷害”⒁。明乎此,则知雍正对曹家还是比较宽厚的。曹府被抄后,雍正还为之“恻然”,并嘱“少留房屋,以资赡养”。这和苏州织造胡凤huī@①犯罪被抄后“吓得全家若干口,同时悬梁自尽”就相悬极大。雍正还起用曹雪芹表兄福彭袭平都王,任镶蓝旗满州都统,后还任为玉牒馆总裁,并协办总理事务,进入上层;曹寅妹婿傅鼐也官复原职----兵部右侍郎----并任军营参赞大臣,还入宫为近侍,乾隆命置兵部尚书、刑部尚书、内务府总管及满州镶蓝旗都统等职,足见并未“一损俱损”。乾隆即位后,追封曹雪芹高祖曹振彦为资政大夫、叔父曹宜官护军参领加一级,曹俯也起用为内务府员外郎。于此可见,曹家迁回北京后还有一段“小康”生活。有几条被论者作为证明曹雪芹“写不出”只有脂砚“能写出”的批语,如“屈指二十年”和“展眼二十年”,依已卯、庚辰年算起,至雍正七年、八年,也证明了曹雪芹作《红楼梦》正是以这个“末世”作题材。他随祖父寅织造之任时年纪小,只能有些模糊记忆,这个“末世”则恰是他成长起来亲身所经历,印象格外深,自然以它为蓝图了。论者的推断自也落了空。
三
论者推论曹雪芹“不是作者”的另一个理由说是“性格不合”:曹雪芹没有贾宝玉“爱混在脂粉队里的‘不肖’行为”,他“素性放达、好饮、又善画”,“高谈阔论”、“很有浪漫气质”云。好象论者已详知曹雪芹的幼年生活似的。
本来,曹雪芹是否象贾宝玉与《红楼梦》是否曹雪芹所作,是两个不同畴范的问题,不应缠夹在一起。谁也不会因鲁迅不象阿q就说他不是《阿q正传》的“作者”。
但有趣的是:依论者所举几项,反而说明了曹雪芹倒有不少象贾宝玉的地方。如他的“酒渴如狂”,宝玉的《春夜即事诗》中就有“静夜不眠因酒渴”、“公子金貂酒力轻”的诗句,他的善饮,在大观园里是出名的;雪芹的“高谈阔论”,宝玉对灯谜就“指手划脚,满口批评这个这一句不好,那一个破的不恰当”⒂。在《题对额》回,宝玉对每一个题名,如“曲径通幽”、“有凤来仪”等,都说出一套理由,有自己的独立见解。他论“非其山而强为其山”的“自然之理”⒃,连道学家贾政也展露笑颜,这不是“高谈阔论”又是什么?宝玉能诗、能画,字也写得好,曾说过只有一幅画、一张字才是自己的。这些地方,和敦氏兄弟诗中描写的曹雪芹倒有不少相似之处,说明作者塑造贾宝玉形象时注入了自己的血肉,虽不是《自传》,也有不少“自写其照”的地方。有关曹雪芹的材料不多,幼时是否混在脂粉队里难以细考,但敦氏兄弟诗中说他的“杨州旧梦”、“秦淮旧梦人犹在”等句,也透露了雪芹“旧时”也有些浪漫故事的。如果不抱贾政、王夫人的观念将宝玉在内帏厮混看作“好色之徒”的话,就知他这种对女儿“昵而敬之”的态度,正是“情不情”----以至情体贴天下一切不情----的表现,正是这个“不肖”成为“古今无双”的,并因此遭来“百口嘲谤、万目睚眦”。《红楼梦》令道学家看见“淫”,目为“不操戈”的“大盗”,不曾和此相似吗?雪芹在“日对西山餐暮霞”的困境中还在“秦淮风月忆繁华”,断定他“哪里象念念不忘于当日‘所有之女子’的《红楼梦》的作者”,也是毫无根据的。
论者说,脂砚斋“从未将‘作者’与曹雪芹混为一谈”,所以他不是“作者”,姑不论什么是“混为一谈”,请反问一句:脂砚斋自己和“作者”或“曹俯”曾“混为一谈”吗?如果这三者同为“一人”的话。论者爱反复引用一条脂批:“三十年前,作书人在何处耶”?说这是断定“作者”不是“曹雪芹”的“铁证”,那又请问:这个“作书人”指谁?脂砚乎?曹俯乎?假使同为一人,那么“作书人”就是“批书人”----他正在这里批书----又何须发出“在何处耶?”的喟叹呢?实则这样例证,随处皆有,大量脂评中,“作者”与“批者”,所有“余二人”,“余与作者”,“余哭芹”等等,均是“二人”,从不“混为一谈”。那“脂砚=作者”的公式,没有办法成立的,脂评救不了它,只会帮倒忙。论者又振振有词地问道:“假如曹雪芹是‘作者’,脂砚斋怎能命他删去?”----指删天香楼文事----那么又请问:假如曹雪芹不是“作者”,脂砚才是“作者”,自己作的书自己删去就是,又何须“命芹溪删去”呢?这个逻辑实在太奇怪了,但奇怪的还在后头:论者又发问道:“如果曹雪芹是作者,为什么脂砚斋在用‘雪芹’这个概念后,后面三次提到‘作者’,却一次也不用‘雪芹’或‘其’代替?”这是指这样一段脂评,即在第一回“谁解其中味”句后,甲戌本有朱笔评语如下:
若云雪芹披阅增删,然而开卷至此这一篇楔子又系谁撰?足见作者之笔狡猾之甚。后文如此处者不少,这正是作者用画家烟云模糊处。观者万不可被作者瞒蔽了去,方是巨眼。
这段批语说得明明白白,绝无歧义之处,是脂评证实“雪芹是作者”的铁证。脂砚先揭出雪芹说的“披阅增删”乃是“画家烟云模糊”的“狡猾”之笔,希望观者“万不可被作者”所“瞒蔽了去”。脂砚先用“雪芹”二字总领于前,后三次用“作者”说明雪芹:一、前言是他的狡猾之笔;二、这是他惯用的画家模糊法;三、希望观者不要被他这个说法所瞒蔽。这是清楚明白不过的,等于三次说:“雪芹是作者”。它成为否定曹雪芹著作权的不可逾越的障碍,也就成为他们费熬苦心地曲解的对象。先前有论者解说:这是说楔子是雪芹写的,后文也有雪芹作的成分在内,如诗词之类。这已显得牵强可笑了。这次论者的曲解更加超出了逻辑和语法的常识。正因前面有个“雪芹”概念,后面只须用“作者”即可。设如将后边三次“作者”改成“雪芹”,行文就显得重复噜嗦,如用一次或两次,更显得不伦不类,文笔亨通的中学生也不会如此写的。那么,何不用“其”呢?姑不论在表达意义上,二者并无分别----即使用了“其”,论者也会更加振振有词地问:为什么不用“作者”呢?足见他不是“作者”。这还能算是“学术”的是非之争?只能套用脂评曰:论者好苦心思!
四
还有,明义的《题红楼梦绝句》与永忠的《因墨香得观红楼小说吊雪芹三绝句姓曹》也是两项证实《红楼梦》作者是曹雪芹的铁证。明义写明“曹子雪芹出所撰《红楼梦》一部”,----是“撰”不是“编”----永忠说明《红楼梦》小说的作者是雪芹,还注明“姓曹”。这都是毫不含糊的语言,很难找出歧义的。先前论者采用视若无闻、绕道而行的办法,不予置词。
这次论者算是进了一步,编出这样一个童话:说曹俯是“钦犯”,他作《红楼梦》不敢署真名,只好“借用”曹雪芹的名字。依照此说,好象自袁枚到明义、永忠等,都一致商定、共同作伪地替曹俯“隐瞒”他的著作真名,凡说到“曹俯”时一律说成“曹雪芹”。据说袁枚将曹雪芹说成曹寅之子是“有意”暗示即“曹俯”的意思。那么,袁枚将林黛玉等“红楼”人物当作“校书”----旧时对妓女的雅称----也是“有意”的么?那《红楼梦》岂不变成《青楼梦》了吗?这又有什么“深刻的含意”呢?实则这个“江南才子”只看到明义的诗,连《红楼梦》也未见到就想当然地作起诗文来,才出现了和雪芹“相隔百年”和“且把‘红楼’当‘青楼’”的笑话。论者为编造有利自己“先入之见”的论据,可说达到了不择手段的地步。所谓明义、永忠诗题及诗注中说的“曹雪芹”均指“曹”更为无稽。如果说望文生义的话,这里连“文”也未“望”到。永忠诗中明说“可恨同时不相识”,觉得是件憾事,怎能断定他还熟知《红楼梦》的“作者”是那个“钦犯曹俯”,还有意替他隐瞒呢?这实在太难以理解了!----假如将一切诗文字面上明写的语文统统说成“假”的,只有论者臆想的那文字“反面”的“意义”才是“真”的,那就可以随心所欲地将任何材料都可以作无中生有的解释,那也就失去了客观的是非标准,一切乱了套,那就是一场“奇异的灾难”(何其芳语)。论者就是这样做的,只要于自己有利,可以作出任意的穿凿附会的曲解。比方说,论者要证明明义诗中说的曹雪芹是“假”,曹俯是“真”,就抓住“惭愧当年石季伦”句,说曹雪芹没有做过“官”不能比石崇;又抓住永忠诗的“几回掩卷哭曹侯”句,也说曹雪芹没有做过官不能称“侯”,二者都是指“曹俯”。本来“诗无达诂”,不应作机械的理解。所谓“石季伦”者,比喻《红楼梦》的“风月繁华之盛”终于“石归山下无人问”的盛衰之态,有如金谷园的盛衰相似之意。“石”取书中“石头”同音,随手拈来,并非为曹雪芹作“历史鉴定”。同样,曹雪芹这样出身“织造之家”的世家,比作“石季伦”是可以的,何况一切比喻都是“跛行”的,只取其某一点呢!永忠称“侯”,雪芹的身份也当得起。他与雪芹并不相识,毋须为写这句而考查他的三代,只表示尊称,并为押韵随手拈来而已,并非作科学的考查。
实际上,在中国传统观念中,小说乃“琐屑之言,非道所在”,是酒后茶余作消遣的“闲书”,为士大夫君子所不齿。吴敬梓因《儒林外史》出名,他的朋友金和诗中说:“吾为斯人悲,竟以稗史传”。他自己也认为传世之作是《移家赋》而不是小说。于此可见当时舆论及社会心态之一斑。当时作《红楼梦》是“不肖”之举,友朋是不予公开称道的,倒不一定是政治原因。直到近代还有学者说曹雪芹“不学无术”、《红楼梦》“毫无价值”。小说提到较高的地位是在“五四”以后;《红楼梦》抬得这般高,也在建国以后。不应以今人之心度古人之腹,应具有历史观念。当时的《红楼梦》无论“作”也好,“评”也好,都不登大雅之堂,也毋须官家的审查批准。即令曹俯那样的“钦犯”,只要不是追捕在逃的,写部“风尘怀闺秀”的小说,并不犯什么法。何况他在雍正十三年已起用为“内务府员外郎”,已摘了帽子,算是个“官”了,下任后写小说也毋须要如此隐瞒,更无须邀请这么多人----包括江南的袁枚----共同替他隐瞒,好象有个秘密组织似的。这令人想起红学家说乾隆皇帝与和珅组成“写作班子”,由高鹗执笔编写《红楼梦》后四十回一样,都是以今度昔,和说皇帝娘娘一手捏着柿饼、一手摇着芭蕉扇的笑话是相差无几的。身居九五之尊的最高皇帝绝不会为这件“小事”----这部“闲书”----而“御驾亲征”的。纵令如论者所说,曹俯作此书有“骂雍正皇帝”的“政治内容”,会惹文字狱之祸——明、清两朝的频繁文字狱,尚未闻有直接因小说而起的,
乾隆就曾有“@③用小说家谬诞不根之语,不值交司法复谳,视同重案”⒄的批语,因为那时官家的目光尚不屑注意到这才属于引车卖浆者流的小说上来----果真如此,曹俯可以象《金瓶梅》作者那样化个子虚乌有的名字,让人查不出来,又怎能让曹雪芹----不管是其子或其侄----出头担这个干系、冒这个风险呢?同时,曹雪芹不是白痴,也不愿为别人----哪怕是其叔或其舅----担这个有灭门、灭族之祸的“血海也似的干系”。论者的设想实在太天真、也离开事实太远了。
曹雪芹的著作权不是不可以讨论,谁也没有权利阻止别人探讨。任何项目----包括曹雪芹的著作权----取得进展与突破,都是《红楼梦》研究的可喜成就,然而任何探讨----包括曹雪芹著作权在内----又必须有这样的前提:即是必须尊重事实、探求真理,有实事求是之心,无哗众取宠之意,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有关曹雪芹与曹家的资料不多,许多空白点,未知数,在未发足够资料,宁可抱存疑的态度,也不应裁剪事实、凭先入之见作出轻率的论断,纵然喧器一时,终必烟消云散,混淆是非增加纷扰而已。主观臆测是无法取代科学论证的。
注释:
⑴《红楼梦研究》1990年第2期1-12页,人大书报复印资料,后引同文,不再注出。
⑵影印《石头记》庚辰本第十七回,重点引者加的。
⑶敦诚《赠曹雪芹》。
⑷敦敏《……感成长句》。
⑸转引自邓之诚《骨董琐记》。
⑹周绍良《红楼梦研究论集》第158页,山西人民出版社。
⑺徐州师院中文系《有关曹雪芹诗二十首译注》。
⑻《红楼梦集刊》第十一辑286页。
⑼张宜泉《伤芹溪居士》。
⑽、⑾敦诚《寄怀曹雪芹》、《挽曹雪芹》。
⑿杜牧《李贺诗序》。
⒀张宜泉《伤芹溪居士》。
⒁参阅《红楼梦研究》人大书报复印资料1986年第3期6-20页。
⒂、⒃《红楼梦》第二十二回、第十七至十八回。
⒄《清代文字狱档》第六辑《柴世进投递词帖案》朱批。
字库未存字注释:
@①原字羽下加军
@③原字单右加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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